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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审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作者:管理员来源:北京人事考试中心发布时间:2017-06-25

根据《关于转发〈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 [2003]33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对于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一、组织领导
  审计署、人事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审计署设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考试内容、考试大纲写、考试政策咨询以及命题指导工作。
二、考试级别和科目
  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与内容均为:
  (一)《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
  (二)《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考试日期: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二)考试时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上午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下午为《审计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四、报考条件
  (一)参加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考条件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审计、财经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四)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 2005〕9号 )文件精神,自 2005年度起,凡符合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五、考试报名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考试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六、考试用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由审计署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
七、证书
  中、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的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审计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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